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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港新片区招商
2024-04-09 18:33 上海宝园
  为深入贯彻落实“五型经济”,大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,不断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,着力打造能级高、环境优、影响大的总部经济集聚区,特制定《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》。
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《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》(国发〔2019〕15号)、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沪府规〔2019〕30号)等要求,中国(上海)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(以下简称“临港新片区”)以习近平总书记“五个重要”为统领,坚持“四个放在”,做强“五型经济”,对标国际上公认的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,实施更大程度的压力测试,为大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,不断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,着力打造能级高、环境优、影响大的总部经济集聚区,努力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、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,现制定本措施。
  一、重点扶持对象
  重点扶持工商注册地、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(产城融合区386平方公里范围内)、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或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各类总部机构。具体包括:
  (一)
  根据上海市相关总部认定办法,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批复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、外资研发中心、贸易型总部、民营企业总部。
  (二)
  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总部、功能型总部和国际经济组织(机构)地区总部。
  1、企业总部: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相应的区域内2家及以上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性质企业。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(销售收入)超过10亿元人民币(含10亿元)且年度经济贡献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(含4000万元)。包括但不限于全球总部、亚太区总部、亚洲区总部、大中华区总部、中国总部、区域总部等。
  2、功能型总部:经母公司(集团)授权,承担集团内相应区域分支机构管理决策、资金管理、采购、销售、物流、结算、研发、培训等多项总部功能、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。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(销售收入)超过5亿元人民币(含5亿元)且年度经济贡献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(含2000万元)。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总部、物流总部、销售总部、资金管理中心、采购中心、结算中心和投融资中心等。
  3、国际经济组织(机构)地区总部:由国际经济组织(机构)依法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、符合临港新片区整体发展战略的代表机构。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,受权在中国或更大区域开展相关活动,履行相应的区域管理和服务职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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